文/晏扬
近日,“安徽利辛女子李娟为救女童被狗咬伤”的新闻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目前伤者家属收到善款超过70万元。然而据利辛县警方调查,李娟并非救人时被狗咬,而是在狗主人家里喂狗时被咬。当地村民也都说,李娟跟狗主人是认识的。(10月20日《新安晚报》) 种种证据表明,李娟被狗咬伤是事实,但所谓“她下班时看到两条大狗追赶一女童,便上前撵狗,女孩跑开了,可自己四肢遭到啃咬”则是虚构。剧情发生变化,让人一时回不过味来,而那70多万元善款立即成为焦点。虚构“见义勇为”而接受社会捐款,这种行为从法律上讲涉嫌诈骗。更重要的是,这种骗捐行为戏弄了人们的爱心,损伤了社会信义,将会给慈善事业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骗捐行为大多发生在以个人名义发起的募捐活动中。这并不让人意外,因为,目前有关慈善、募捐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慈善组织,不适用于个人,以致“个人募捐”成为法律空白地带。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募捐的事由及受助者的情况不准确,甚至弄虚作假,却没有哪个机构予以核查;二是募得资金的流向不公开,存在滥用的可能。
近年来,公益慈善学界对“个人募捐”展开了广泛探讨,有不少人建议干脆禁止“个人募捐”。今年1月,浙江宁波市出台《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意见》,对个人独立发起的募捐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笔者认为,一刀切地禁止“个人募捐”可能有因噎废食之嫌,但确实需要大力规范。
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发展,“个人募捐”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如何让急需救助者得到及时救助,又有效防范骗捐行为发生,考验着立法者、监管者的智慧。无论如何,不能再让“个人募捐”处于法律和监管的空白地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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