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丈夫与同村女子有染 女子满村贴小字报报复

2015-11-04 09:27   来源: 生活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今年35岁左右的高红,老家在济南长清区某村,2010年起外出打工。2015年初,她突然接到了家人的电话,说有人在村里贴了谩骂她“生活作风不正、破坏他人家庭”、“死小三”的纸条。经过调查后,高红得知贴小字报的是与她同村的孙兰,遂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把孙兰告上法庭,要求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长清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孙兰清理所有她张贴的小字报、公开张贴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宣判后,孙兰提出上诉。10月30日,该案二审在济南中院开庭。

  今年48岁的孙兰家住长清,她的丈夫王某作为建筑工人经常在外地奔波,2015年初,孙兰听说王某打工时与同村的高红同居,两人关系很暧昧,她便想到了贴小字报进行报复。

  2015年5月中旬,孙兰在他们村以及附近的几个村庄的电线杆、杨树上,公开张贴小字报,对高红的人格进行侮辱。事实上,虽然是在一个村,高红与孙兰之前没有过任何交往。

  2015年5月一天晚上,孙兰再次拎着糨糊桶,在村里张贴辱骂高红的小字报时,被高红和家人发现,气愤的高红报了警,公安机关将孙兰当场抓获,之后对孙兰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审中,孙兰承认自己找人手写和印刷了一批小字报,但仍坚称自己所写内容都有事实根据,并没有恶意侮辱他人。

  对此,高红表示自己与孙兰丈夫王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二人曾在泰安见过几次面。

  庭审中,高红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孙兰的行为侵犯了高红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孙兰的侵权行为造成了高红的人格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对她的身心及生活、工作等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影响,因此须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对此,孙兰则表示,因为贴小字报这事她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一次,因此不同意书面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

  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记者 张鹏

   [编辑: 李敏娜]

相关阅读

小字报 侵权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