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淄博11月6日讯(记者 袁菲菲 通讯员 王新明)近日,淄川区寨里镇的孙某手持一份假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到淄川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申请出具一份盖有区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被户籍民警一眼识破。
11月3日上午10时许,淄川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五中队接待了一名中年男子,他拿着一份盖有“淄博市公安局寨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要求民警为他出具一份盖有区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经民警详细询问得知,他叫孙某,家住淄川区寨里镇,因为驾驶证到期需换证,但是驾驶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车管所要求来出具证明的。
拿到证明,细心的户籍民警发现,孙某持有的这份证明中户籍民警的姓名有误,且所盖的“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字样偏大。民警立即查询了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孙某有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记录,同时立即联系了寨里派出所户籍民警,得知派出所从未出具过此证明。经民警进一步了解得知,孙某为了办理驾驶证换证曾到派出所要求出具此证明,但因为孙某从未在公安机关办理过身份证号码更正业务,无法出具此证明。于是,孙某就托人花200元钱购买了一份假证明来到治安大队想蒙混过关换取真证明,没想到还是被民警一眼识破。
目前,孙某所持有的假证明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下一步,民警将加大力度追查假证明的确切来源。
民警在此也劝告广大群众,购买、使用假证或者假的证明材料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使用假证不但不能办理正规手续,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切勿因一时侥幸,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相关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