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台解析那些保护职场女性的法律(图)

2015-11-09 14: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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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涛



  孕产期妇女对社会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有针对孕产期妇女的特别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给予了这个群体更多的保护。孕产期妇女在职场上受什么法律保护?她们的生育时间、受雇解雇情况、产假时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孕产期是否加班、她们所从事的劳动种类等情况法律都是如何规定的?本报《城阳新闻》律师咨询台邀请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涛为读者解答。如果你有法律疑问请致电律师咨询台,电话是0532-66733387。

  规定生孩子时间违法

  采访中,杨涛律师表示,现实中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等,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如果妇女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为理由解雇妇女,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杨涛律师表示,针对这一问题,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到底是否入职前欺诈还是入职后怀孕这一事实问题的举证很关键。

  如遇难产,产后假增加15天

  杨涛律师表示,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一般会规定晚育可享受延长产假,延长天数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杨涛律师表示,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怀孕7个月可以不加班

  据杨涛律师介绍,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65)中劳薪便字381号]中答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该答复虽已年代久远,但实践中基本上仍在执行。

  “怀孕时间比较长的女性可以不必夜班劳动。”杨涛律师表示,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七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六种情况下“三期”女职工可被解雇

  杨涛律师表示,法律对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做出了保护,也规定了她们应尽的义务,“如果‘三期’女职工有这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几种情况包括: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杨涛律师提醒,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文/图 记者 赵伟华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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