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实用的社交工具,被广泛采用。但可能很少有人想到,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记录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家机电公司装修办公室,装修完却称对方没完工,并要求对方赔偿。但公司法人代表微信朋友圈里的一条微信露了馅,法院依据微信证据,最终判机电公司败诉并要支付剩余装修款。这也是济南市第一个法官通过微信断案的案件。
齐鲁晚报记者 尹明亮 通讯员 春江 杨阳
拖欠装修款反告装修公司
对于济南一家装修公司负责人的李亮(化名)来说,过去的一年过得有些懊恼,从去年1月份开始,与济南一家机电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为这家公司装修办公室。不料装修结束后,机电公司非但不付余款,反而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槐荫区人民法院,控告其工程进行了一半便停工,害得自己还要另外找人完成装修,要求李亮的装修公司退还已付装修款项9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从去年6月开始,双方便在法庭上几番辩论,按照装修公司的说法,他们早已为原告机电公司完成了办公室的装修,只是机电公司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拒绝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就直接进入、使用,造成其现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完成装修工程,而且欠着20000元的剩余装修款拒不支付。
冤枉又无奈,李亮的装修公司只得在法庭上提出反诉,要求机电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2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
朋友圈照片让剧情反转
机电公司说装修公司没装修完,装修公司说机电公司耍赖,在法庭上,你来我往,却难分胜负,双方争来争去的焦点是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
空口无凭,当法官要求装修公司出示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完成了办公室的装修工作的证据时,李亮的装修公司拿来了办公室装修前后的对比照。虽然手有证据,但机电公司辩称照片是被告装修公司自行拍摄,不予认可,坚持表示现在正常使用的办公室是另找他人完成了施工。
眼看官司面临困境,李亮思来想去,脑袋中突然想起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京(化名)是自己的微信好友,于是便在朋友圈找起证据。功夫不负有心人,李亮在朋友圈的记录中终于找到了当时在自己的施工期内,吴京在朋友圈中发的炫耀“全新的办公环境”、“新办公室”微信的照片,更重要的是照片内容与自己先前提供的证据内容吻合。于是这条朋友圈里的微信便成了案件最关键的证据,并被法院采用,最终原告败诉,李亮的反诉请求也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