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受审 排污超三倍被判一年(图)

2015-11-12 16:58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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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1月12日消息  据了解,今天上午9时30分,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案件。黄岛区逄某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非法排放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是今年7月份新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黄岛区法院审结的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

  

庭审现场照片



  据悉,2012年以来,被告人逄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珠山街道办事处东新村附近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并私自铺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2015年5月15日,该电镀加工点被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查处。经胶南市环境监测站对被告人逄某电镀点排污口处水体采样监测,排污口PH<2,总锌为273 mg/L。2015年11月6日,上述监测数据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被告人逄某于2015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逄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休庭后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鉴于被告人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同时依法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逄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今年7月2日,黄岛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受理和审判青岛西海岸新区全域范围内环境保护、水土、山林保护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民事、行政、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

  文 刘子琳 宫昌乐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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