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启动为期5个月的“冬控” 8招对付大气污染

2015-11-12 16:43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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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1月12日消息 11月12日,青岛市环保局出台《2015年冬季控制大气污染工作方案》。这个冬天,青岛将以加强废气污染源环境监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为重点开展为期自2015年11月15日治2016年4月15日共计5个月的“冬控”行动。通过深化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减少雾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30%以上的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环保部门将督促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优先使用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已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正常运行,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全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部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逾期未淘汰的,环保部门将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查处。

  严格燃煤污染控制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对已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责令其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环保部门将开展本辖区企业燃煤煤质监测工作,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燃用硫份高于0.6%、灰份高于15%的劣质煤炭的,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查处。

  加强重点污染源执法监管

  有关单位将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对污染源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力争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冬控期间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对辖区国、省控重点废气污染源每周至少监察、监测1次;对除国、省控外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锅炉和上述重点行业企业应每两周至少监察、监测1次;对其它锅炉每月至少监察、监测1次。在检查中发现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综合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拘留移送等措施依法查处。

  监管重点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

  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每月对全市至少15%的市控以上废气污染源进行1次现场监督监测。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依法查处;对破坏在线监测设备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

  环保部门将加大对重点单位车辆停放地监督抽测力度,配合交警部门开展路查执法,合理布置路查路段和点位,依法查处冒黑烟车辆、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及黄标车。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深化扬尘等治理

  加大工业企业扬尘、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污染治理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有关措施。记者了解到,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对未按上述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4〕91号)的要求,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制定应急方案,落实应急装备,加强值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要切实落实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扬尘控制等应急措施,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

  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做好空气子站异常数据分析、判定、预警和发布工作。

  通讯员 孙俊杰 赵润德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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