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意见:严重污染可限行机动车

2015-11-18 08:1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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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1月17日讯(记者 王媛) 17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官方微博获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对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将成定局,青岛提前试行的“排污权交易”受鼓励,同时,实施“恶臭控制”,对露天烧烤划“禁区”,严重污染对机动车限行等都是新亮点。

  根据该意见稿,对排放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将成定局,由省政府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设区的市、县(市、区)和排污单位的头上。凡超量排污、未完成大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市、区环保部门将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废气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青岛在胶州市试行的“排污权交易”在此次征求意见中也被提及,但未作强制执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省和区市环保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开展排污权交易。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具体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等。拒不执行应急预案规定停产限产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提出,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托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炼焦、制药、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生活垃圾处置等生产经营项目,违者由环保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违者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在允许露天烧烤的区域,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者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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