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海建
学术失信是高校诚信危机之本。而就纾解诚信危机的路径来看,摒弃差别待遇而力求“师生同责”,这应是一条制度之路。失信学生固然“可开除”,对于失信校长及老师同样不可轻饶。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微言教育”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并就此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11月19日《京华时报》) “学生失信,开除伺候。”这样的罚单,其实并不算新鲜。在国内不少高校,比如期末考试作弊,基本上早就是开除学籍处理了。可见,“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不过是将严肃的“家规”升格为刚性的“国法”。
严格意义上说,学生失信,尤其是在学业与学术上失信,罚单向来下手都挺狠。就法理而言,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的失信行为,有法律利剑高悬着。
具体到学生的学术诚信上来,不久前,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自己的博士学位被母校撤销,学生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自己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抛开是非之争不说,学生诚信一旦染上瑕疵,校方的惩戒手段并不少,而且出手从来可谓“雷霆”。这也堪称国际惯例,国外高校对于学业、学术不诚信,同样绝不纵容。
高校诚信建设,从人数上说,学生当然是主体,但从影响和症结来看,“身正为范”的教育教学工作者,才是问题的关键。当然,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高校教师师德问题,教育部早在2009年就曾下发《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14年,首次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禁行“红线”,以“红七条”约束师德、订规立矩。不过,在不少高校,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等,处理起来往往“师生有别”。对学生,苛刻威严,对教师,失之绵柔。局限于道德谴责或自查自纠,似乎成为处理教师学术不端的常态。再不济,挪个位置了事。
对于象牙塔中的高校师生来说,学术失信是高校诚信危机之本;而就纾解诚信危机的路径来看,摒弃差别待遇而力求“师生同责”,这应是制度之路。失信学生固然要惩戒,失信校长及老师如何自处,总不能只仰仗不靠谱的慎独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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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