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应告别"工资税"怪圈

2015-11-24 09:3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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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报评论员 韩金惠

  个税征收需要提高起征点,但也不能仅仅在起征点上做文章,否则就难以跳出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怪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也应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计入抵扣因素,才更能体现税收公平。

  记者从多渠道获悉,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称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从1980年的800元到现在的35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历过几次调整。然而除了在起征点上打转,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确立35年来,仍然没有实质性的改革。这一次,财政部门不仅给出了时间表—— 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还给出了路线图—— 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此前,更多舆论呼声是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确,低收入者不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这应当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原则。但是,高薪酬并不等于高收入。个人所得还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所以,个税需要提高起征点,但也不能仅仅在起征点上做文章,否则就难以跳出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怪圈。

  不久前出台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说,这种个税改革方向,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税负公平。这一税制,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本年度的所得加起来,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也将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在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而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也可能计入抵扣因素。

  这样一来,纳税的覆盖面会更广,而抵扣的因素也会扩大。这种综合考量的所得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再是一直以来实质上的“工薪税”。当然,实行综合考量的个税,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特别是加强高收入群体的个人和家庭财产申报,完善相关信息,保证这一群体真正做到依法纳税。

  应该说,这种跳出“工资税”怪圈的个人所得税,是值得期待的,这是一种进步,体现了税收公平,也更加符合我国当下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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