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法院法官助7名六旬农民工讨回8万元工资

2015-11-24 11:0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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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港法院法官温情调解,助7名火锅店后厨员工讨回8万余元劳动报酬,7名劳动者对法官连连表示感谢,满意而归。7名劳动者平均年龄63岁,均是外出务工的农民。

  7人接连5个多月未拿到一分钱

  2011年,7人应聘至被告日照某火锅店处打工,分别负责在后厨准备菜品原料、清洗餐具等。由于被告某火锅店管理粗放,工资发放机制并不完善,自今年2月初至7月底,7名劳动者接连5个多月未拿到一分钱工资。为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在与被告某火锅店协商未果后,7人遂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因7人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机构并未受理该纠纷。无奈之下,7人于8月3日分别诉至东港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资及相关劳动待遇。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这7起案件案情较为清晰,但7名劳动者觉得工作了半年却没拿到一分钱,加之申请仲裁未果,有的情绪较为激动,有的则十分焦虑,担心工资讨不回来。承办法官一边安抚七名原告的情绪,一边做被告某火锅店相关负责人的工作,向其释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严重后果。经过多次协调,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将欠发的工资一次性发放给劳动者,原告自愿放弃追究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待遇,案件圆满化解。

  界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不在于退休年龄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争议。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界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基础并不在于退休年龄,而应以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若其并未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本质上仍是劳动关系。因这些老年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依法将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对该劳动者群体的救助和保护。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不及时发放工资,要警惕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用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一定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绝不能恶意拖欠劳动者的血汗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讯员 魏培培  牟慧敏 记者 庄会良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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