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 王洪智) 借款人一房三押无力还款,岂料抵押房产不够分。姜先生发现,有债权人手中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使其200余万元受偿款“泡汤”(本报曾报道)。姜先生认为权益受侵害,律师建议起诉。
姜先生称签合同时,借款人宋女士称她向另一债权人冷先生抵押借款期限28年,他还查询备案确认,岂料这两人手中合同的期限是6个月。“如按备案合同,宋女士没有逾期还款,但按6个月合同,她要偿还对方400余万元,我的200余万元就没了。”姜先生认为,合同与登记内容不一致,应以后者为准。
“房产抵押必须备案登记,否则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抵押物受偿时,以抵押登记合同为准。”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牟凯说。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称借款抵押合同涉及物权、债权较为复杂,建议提供证据起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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