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违规排油烟最高可罚五万元 市民可提建议

2015-12-01 08:54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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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昨天,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众既可以提出整体性修改意见,也可针对具体条款提出意见,还可以对未规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

  重污染天可“限车”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露天烧烤最高罚两万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城市建成区规划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全封闭施工。

  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饮食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违法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等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项目。对违反规定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进行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板块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或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字样)反馈意见建议。(记者 于顺)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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