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7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淘汰——12月2日,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物价局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下发,3大改造目标一一列出,计划在未来4年之内,降低青岛市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目标
制定3大目标4年完成改造
记者从《意见》中了解到,为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意见》制定了三大目标任务。一是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5年,在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5#、6#机组开展大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7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是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意见》提出,2015年,在青岛能源热电金洲热力有限公司、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台数累计达到20%以上。2017年底前,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台数达到50%以上。2018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是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意见》称,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或淘汰。以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
■鼓励
2018年年底前完成可享补贴
为提高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治理改造积极性,《意见》提出了一些列的鼓励政策。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享受国家、省有关电价补贴、上网电量分配、电量奖励等支持政策。
2018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他燃煤企业,享受财政“以奖代补”支持政策。对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根据所采取的淘汰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废气提标改造等改造方式以及完成时限,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照山东省规定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排污费按照山东省规定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 及以上的,排污费按照山东省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完善市场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对城乡接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的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的环保改造,由相关区(市)政府制定出台奖励政策。
■要求
未完成不得新上燃煤项目
同时,《意见》也提出了非常严苛的要求,超低排放工作列为各区(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重要内容,未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的区(市)不得新上燃煤项目。
环保部门将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会同发改、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等部门制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锅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减排效果进行监督,确保超低排放设施发挥实效。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工作,推动燃煤供热单位通过清洁能源替代方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城市管理部门(供热、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组织集中供热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负责组织燃气供应、供热企业为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热源替代的单位提供便利。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超低排放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做好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记者 王媛 通讯员 俊杰 汤丹
■名词解释
什么是超低排放?
超低排放究竟“低”到什么程度?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超低排放的具体执行标准。要实现超低排放的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或其他燃料)机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燃气轮机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5、35、50毫克/立方米,较现行标准浓度分别降低75%、83%、50%。其他燃煤(或其他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10、50、100毫克/立方米,较现行标准浓度分别降低67%、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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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业务换地了
2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发出通知,自2015年12月7日起,机动车环保业务办理窗口,由青岛市延安一路39号迁至青岛市城阳区长白山路6号(空港工业园内,青岛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新址承担的机动车环保业务包括,外地转入车辆排放标准环保审核;车辆异地年审委托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通知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补发。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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