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贵阳12月26日电 记者12月26日从贵州省高院了解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995年,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县人杨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高院于1998年3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杨明在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并不断进行申诉。今年6月,杨明案再审开庭。今年8月,贵州省高院再审宣判杨明无罪释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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