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2日讯(记者 魏超然) 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平度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在自己家中采用碾子碾压碎散金矿石的方法,选取含金矿泥,选取过程中使用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虽然其将废水循环利用,但是仍有部分溢出滴漏,并通过下水道流入了村中的排水沟,进入了自然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汞含量超标234倍。
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唐某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唐某辩解自己使用的水是循环用水,没有排入下水道,没有使用水银。
平度法院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种种证据,其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近日,平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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