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罚款可否适用"有利追溯"

2016-01-04 10:1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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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燕农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去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二孩”从2016年元旦起开始实施。据此,广东省率先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根据新条例,元旦前抢生二孩属于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一些怀二孩即将临盆的孕妇为了不违法,想方设法“憋”到元旦后生宝宝。(1月3日《信息时报》)

  以今年元旦为时间节点,提前一天生是“政策外”,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推后一天生就是“政策内”,即为合法二孩。正是这种新老政策转换,让许多预产期在2015年年末的孕妇们,纷纷采取措施稳住肚子里的孩子,尽全力让二孩诞生在元旦零点红线之后。但即便如此,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按照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照此法治原则,二孩合法的政策利好,是不能溯及到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然而,在法治原则框架内,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还有一条“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

  回到“政策外”二孩罚款问题上来,既然“全面二孩”政策已经落地,且孩子出生的时间节点并不以孕妇的意志来确定,从孩子的生长规律上讲,早几个小时出生和晚几个小时出生都属正常,因此不妨启动《立法法》的“有利追溯”的补充原则,对新计生条例通过后、正式实施前出生的二孩,依照新法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免缴社会抚养费。事实上,这是法律良善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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