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4日讯(记者 孙桂东) 2015年5月31日,李沧区的董先生乘公交车因紧急刹车时左眉骨被撞裂。近日,李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2015年5月31日16时15分左右,董先生在李沧区虎山路车站乘坐公交128路车,因车辆紧急刹车,导致董先生站立不稳撞到了车前部,左眉处撞裂,腰部扭伤,物品损坏。当日,公交车司机将董先生送到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双方对赔偿的金额协商不成后,董先生将128路公交车所在公交集团起诉至法院。
李沧法院认为,董先生与被告公交集团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该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送至目的地,并且保证乘客在运输途中免受损害。
李沧法院经审理查明,除被告公交集团垫付的治疗费外,董先生还花费了59.8元。从去年6月7日到8月12日,董先生又先后7次去医院进行复查,每次治疗医嘱中均要求休息一周。董先生主张按2014年度社平工资48453元计算77天,共计10066元以及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110元,法院均予以支持。最终,被告公交公司共赔付董先生10235.8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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