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新规3月起实施 "带薪病假"最长2年

2016-01-05 13:30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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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期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日前,市人社局发布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新的《医疗期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其实早在1994年,原劳动部就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期限、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文件出台时间较久、适用范围较窄等原因,已很难满足当下企业遇到的情况,市人社局综合考虑职工权益和单位生产经营秩序,研究拟定了新的《医疗期规定》。 记者 王晓雨

  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均享受待遇

  新的《医疗期规定》首先扩大了医疗期适用范围。原劳动部的医疗期规定仅适用于企业职工,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企业外,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其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医疗期的相关权利。

  新的《医疗期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如图)。 《医疗期规定》还确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根据约定来执行。同时,《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新的《医疗期规定》延续原文件的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解除合同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新的《医疗期规定》还梳理了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形。其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对于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此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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