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了国家网信办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2005年由国新办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原规定,新修订的意见稿内容增加了17条之多,总计达到50条。新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注册资质到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面规定,力度之大堪称“史上最严”。
修订后的意见稿最突出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发布者的信息公开及用户信息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意见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意见稿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意见稿强调,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意见稿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意见稿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服务场所、互联网地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或者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监管及罚则方面,意见稿着重加强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用监管。
意见稿要求,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列入黑名单。
意见稿强调,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