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戒毒所离奇死亡”暴露监管空白

2016-01-13 10:2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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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湖南郴州女孩欧阳桂芳,去年8月被家人送戒毒所戒毒,不到两个月后在郴州市公安局戒毒所“突发疾病”死亡,除去40余万元补偿款,她几乎什么都没留下。郴州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称此事已妥善处理,拒绝介绍事件情况。据知情人士透露,“欧阳桂芳死亡前曾连续十余天遭到殴打,监管人员并未有效制止”,而欧阳桂芳的遗体,“面部淤青、鼻孔流血”。(1月12日《京华时报》)

  假如欧阳桂芳确系被殴打致死,其中便会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比如,戒毒所监管人员可能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即使戒毒所监管人员并没有直接殴打或指使被监管人殴打,那么,除了打人者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监管人员同样也会涉嫌玩忽职守罪。也就是说,当地戒毒所监管人员都难逃刑罚追究。

  戒毒所原本是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重获新生的地方。然而,欧阳桂芳不仅没有通向新生,反倒加速走向死亡。如此荒诞的戒毒经历,不仅是对欧阳桂芳权利的极大戕害,也是对戒毒所及其背后所代表的执法机关公信力的一种严重损害和嘲弄。

  然而,又不得不承认,类似这样的戒毒人员在戒毒所离奇死亡事件,在其他许多地方戒毒机构同样也曾发生。从制度源头看,这也暴露了时下我国对戒毒机构长期存在的监管空白。这正像此前《检察日报》文章曾指出的,“对于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活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法律监督空白”。而同时,公安机关既是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又是强制戒毒的实施机关和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明显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戒毒所离奇死亡”事件频繁上演,根本之计还在于,应尽快填补相关法律监督空白,不断健全完善针对戒毒所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将其权力充分置于阳光之下运行,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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