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检查是为了婚后生活更幸福。然而日前,河南永城市一对年轻夫妇到医院做婚前检查,女子被查出疑似艾滋病,丈夫因不知情受到感染,将婚检医院告上法庭,引发舆论热议。原本可以避免的风险,却因“善意的隐瞒”而酿成更大的伤害。医生是否该向患者配偶隐瞒艾滋病?在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配偶的知情权及生命健康权中间该如何权衡?
本可避免感染艾滋病
2015年3月,相识不到两个月的小叶和小新在永城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二人就来到永城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婚检。小新说,医生说他的体检结果一切正常,他爱人却抽了三次血,医生说没事,是血脂稠,最终医生没有提供婚检报告,只是口头告知“一切正常”。
小新说,婚检结束后,妻子并没有说什么,但直到一个月后一起出去打工才愿意跟他同房。婚检三个月后,小叶有一天告诉他,自己刚刚接到当地疾控中心电话确诊为艾滋病。于是夫妻一起回到永城检查,小新也被确诊感染了艾滋病。
小新说,他并不怪妻子的隐瞒,,但他对医院的隐瞒不能理解:“是不是如果我爱人不说,医院、疾控中心这些知道情况的机构也都不提醒我,我就只能等着被感染?”在被确认感染后,小新将永城市妇幼保健医院告上了法庭,认为医院对其隐瞒妻子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
隐私权知情权谁更重要
记者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婚检医师没有将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告诉其丈夫,并无不妥。
《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项规定的目的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隐私权。
而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而对患艾滋病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未提及“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
对此,北京市律协人大政协联络委员会副主任王集金认为,当个人隐私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时,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让位于生命健康权;法律要保护的权利往往不止一种,当数种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应按照权利的重要性来决定应当优先保护的权利。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之后,引起广泛关注,不少网友对小新妻子和医院的隐瞒行为持反对态度。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小新的妻子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前检查中,医生只需将检查结果告诉患者本人,而不需告知其伴侣;但患者是否将结果告知伴侣,则全凭自觉。
针对此种情况,国家妇幼保健中心不愿具名的专家说,在一些地方,医生会先征求患者同意,如果患者不告诉,医生可以告诉对方。在提供婚检医学证明时,会邀请双方同时到场,医生会在现场提问双方是否清楚对方的情况;在随后的医生咨询的阶段,医生会同时告知男女双方注意事项,双方需要签字并贴照片,既给了患者告知的权利,也尊重患者的隐私,在最后也会从制度上保障双方的知情权。 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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