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彬
2015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新计生法实施后,上海、广东、湖北、安徽已修法取消晚婚假。(1月16日《新快报》)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去年提出“全面二孩”之后,年底该条款被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有人将之概括为“取消晚婚假”,这是有问题的。旧条款为鼓励“晚婚晚育”,所以才把“晚婚假”作为晚婚者的专门奖励;而中国当下整个生育大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所以新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个“提倡”就包含着鼓励生育的意思。之前为了严格执行政策,只是针对“晚婚晚育”者实施奖励;如今为了“提倡一对夫妻两个娃”,就应将原本“晚婚晚育假”变成“普惠的假期”。要知道,在中国,特别是城市,男女的初婚年龄普遍达到了“晚婚”标准,这意味着“晚婚假”原本就是一项普惠制的福利。新法不再提“晚婚假”,并不意味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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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