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永华
1月7日,河南漯河老师李志超见4名青年当街小便,出言制止,却遭对方殴打至多处骨折,被诊断为“轻伤二级”。事发后民警赶到,打人青年围住警车大喊“咋了,俺们是未成年人……”。目前此事已立案,因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在侦破时十分慎重。(1月23日《大河报》)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8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4位小青年的确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根本就无需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这也难怪他们敢于和警察“叫板”。
平心而论,现在的未成年人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前的未成年人早已不能同日而语,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和教育的强化普及,如今十三四岁的小姑娘、小男孩不但身体和心理素质比过去的未成年人要“成熟”许多,对各种信息知识的摄取和掌握也较之过去的未成年人有天壤之别,不少未成年人不但善于用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还能选择性“违法犯罪”来让自己逃避法律制裁,以至于在社会和网络上流传“犯罪要趁早”的荒唐论调。
对警察高喊“我未成年”,折射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可怕骄狂,更“喊”出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尴尬。当一种法规制度发挥出重要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因其本身的时代局限反而在具体实践中“弊端重重”,这样的法规制度就有必要重修。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处罚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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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