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26日讯(记者 李珍 通讯员 吕佼 王亚男) 1月26日上午9时30分,青岛市中院和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而这在山东省尚属首次。
《白皮书》全面梳理和分析了2008年1月份至2015年9月份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仲裁和审判情况,指出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概况;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方法;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制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纠纷的启示和建议。
十大典型案例
培训违约金约定有效 【案情】某公司与李某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10年4月派李某到北京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共发生费用9000元。李某自2011年5月1日起擅自离职,某公司要求裁决李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8000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扣除已履行的服务期期间所分摊的培训费用3000元,共应支付给某公司违约金6000元。
职工孕期不能终止合同 【案情】张某与某企业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张某经医院确诊怀孕。2011年6月底,该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克扣工资理由不充分 【案情】夏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5月16日,该公司作出并向夏某送达了《关于夏某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夏某2011年三个月的工资被扣罚。后夏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胜任工作不能立马解雇 【案情】陈某于2011年2月到某装饰公司从事精装修工程师工作,因不胜任工作,2012年2月10日该公司给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00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对某装饰公司关于其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主张并无异议。但该公司直接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400元。
不休年假应支付工资 【案情】姜某初次参加工作时间是1992年,自2010年11月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4日,该公司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姜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姜某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违反保密协议要赔 【案情】刘某在某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协议。2011年9月28日,刘某违反保密协议,私自将客户的订单找其他公司完成,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保密协议,应赔偿某公司损失20万元。
没办保险转移要赔偿 【案情】梁某于2005年4月20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11月11日某公司违法解除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公司直到2012年7月18日方为梁某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审核手续。此后,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未领取的失业金损失。
【裁判结果】本案经过审理认为,某公司应赔偿梁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9648元。
未签合同无权索高薪 【案情】张某于2011年4月27日到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支付张某2012年5月份之后的工资。2012年8月1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11年5月27日至2012年4月2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3000元;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885元。某公司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处理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二倍工资差额依法不应支持。
私定工伤赔偿协议无效 【案情】2008年9月27日,侯云霞上班途中在信元公司门口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侯云霞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信元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5万余元。仲裁期间,侯云霞与信元公司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信元公司一次性支付侯云霞工伤待遇赔偿款共计2万元。后侯云霞又申请仲裁,要求信元公司给付相关工伤待遇。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涉案调解协议存在不当之处,信元公司应依法给付侯云霞相关工伤待遇。
未戴员工卡被辞不合法 【案情】2008年5月1日,某公司与梅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9月2日,某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梅某未佩戴员工卡,某公司即以梅某工作时间未佩戴员工卡违反了《员工手册》,解除了与梅某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梅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记者 李珍 通讯员 吕佼 王亚男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