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31日讯(记者 孙桂东) 2011年,张某和张女士同时就读于某名校总裁班,并邀请张女士到自己的公司考察。张女士自己生意不太好,便想利用闲置资金做一些投资。张某便向其推荐在鄂尔多斯做民间借贷、煤炭经营等生意,先后骗取441万余元。近日,李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张某一审因诈骗罪获刑15年。
2011年,张某告诉张女士,在鄂尔多斯市放贷生意很好,她的公司也有担保放贷这个业务,可以介绍张女士一起涉足,并且不收中介费。2011年到2013年间,张某通过借新账还旧账的方式,在还清一部分借款的同时,又再次从张女士那里借钱,并私自将部分还款以及利息据为己有。最终,张某骗取张女士215万余元。
除了借放贷外,张某还以做煤炭业务为名诈骗张女士207万余元。另外,张某又以办理房屋过户需要交纳手续费、购置税为由,骗取张女士19万元,肆意挥霍。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一审判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并退赔犯罪所得441万余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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