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轻微事故无需等待 可走快处快赔程序

2016-02-02 09:00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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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聊城2月1日讯(记者 王传胜 通讯员 李晓辉) 2月1日,为了让春运道路更加畅通,济聊高速大队民警和太平洋财险工作人员联合在聊城服务区宣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有关规定,引导轻微事故司机走快赔程序。

  哪些情形的交通事故可适用快速处理?济聊高速大队民警事故科民警丛吉敏介绍,依据2014年9月30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可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的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或路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快速处理情形,需立即报警:一是车辆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是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四是驾驶人有饮酒、毒驾嫌疑的;五是有一方逃逸的;六是碰撞交通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有上述一、五、六项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固定现场证据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移至路边等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丛吉敏介绍,当市民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拍照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接触部位分别拍照,照片中号牌应清晰,应能够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可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停靠在约定的地点,应查验并可互拍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报警等候处理。当事各方应妥善保管好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张霞介绍,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达成协议的,可以凭下列材料,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向对应的保险公司索赔:索赔申请书;记录规定内容的书面协议;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或者车辆修理发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者照片)。保险公司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赔偿额度内予以赔偿。

  济聊高速交警大队民警介绍,保险公司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为由,拒绝或拖延赔付。

  据了解,尽管该规定已实施一年多,但仍有不少驾驶员不知道这项规定。高速大队民警提醒市民,目前正值春运,道路上车辆较多,希望符合快处快赔规定的驾驶员按规定走快赔程序,凡是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于应当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200元处罚。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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