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文彪
前不久,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一些常见的不文明行为从违背道德上升为“违法行为”。此外,杭州市也正面鼓励一些文明行为,比如扶老人、救人者没有必要再自证清白,被救助的人如果主张他的损害是救助人造成的,或主张救助人在这个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月4日《现代金报》) 谁主张谁举证,可谓基本法律原则与常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理被救助人告救助人案件过程中,不是让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是要救助人举证自证清白。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被救助的人如果主张自己遭受的损害是救助人造成的,或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义务导致其损害程度加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则是对于谁主张谁举证基本法律原则的回归。因此,各地司法机关今后在办理被救助人告救助人案件时,要切实做到依法办案,相比地方立法规定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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