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 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会议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 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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