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儿无女的“五保户”老人去世了,那么遗留的房产应该归谁所有呢?村委认为既然是“五保户”,村里负责供养,所以房子应该归村里。但是老人的继子拿出来一份遗嘱,说自己为老人养老送终应该继承房产。这三间房子,到底归谁呢?近日,青岛市中院公布了年度典型案例,对于“五保户”遗产处理的其中一个案例。
记者从黄岛区法院了解到,别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老两口,生前无儿无女,属于“五保户”。早在40多年前,别圣某就去世了,就在老人去世后,剩下老伴刘某某一人,这个时候过继了一个孩子。继子别某某在家族及亲友见证下过继给别圣某、刘某某夫妇,并在刘某某去世前照料了刘某某的生活起居并处理了后事。刘某某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将其夫妇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留归别某某所有。2009年2月16日刘某某去世,夫妻二人遗留有房屋三间。那么这房产属于谁呢?
村委表示因为刘某某是“五保户”,养老是村委给养的老,那么这个遗留的房产应该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主张,黄岛区某村民委员会在刘某某生前为其提供了长达十余年时间的五保供养,与刘某某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遗赠抚养关系,村委会已经履行了五保义务,所以刘某某去世后遗留的房产应归村委会所有。但是别某某拿出遗嘱,认为房产应该归自己,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与刘某某并没有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而别某某提供的刘某某的遗嘱,系刘某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应归别某某所有。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中,涉案房屋三间系别圣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别圣某去世后,刘某某是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屋。黄岛区某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并没有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而别某某提供的刘某某的遗嘱,系刘某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应由别某某按遗嘱继承本案讼争房屋,但黄岛区某村民委员会因对刘某某实行“五保”供养而支付的费用,可以要求返还。
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