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青岛一公司大院内盐酸泄漏了,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员工李某只采取电话报告、土埋、水冲等方法进行简单处理,未帮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盐酸泄漏。员工李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至该贸易公司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某砖厂大院的工作点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刘某住在大院内,负责跟车运送盐酸及管理公司财物。刘某在发现有盐酸泄漏时,只采取电话报告、土埋、水冲等方法进行简单处理,未帮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盐酸泄漏。
2015年5月12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工作人员至该大院内进行检查发现,院内存放的储酸罐下渗坑内有盐酸积液。随后取样调查,2015年5月28日,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对现场泄露的废盐酸液体进行了收集,重量为4.01吨。经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环境监测站检测,废盐酸PH值<2.0,属危险废物。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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