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岛街道办事处官方微信截图
半岛网2月23日消息 今天上午,红岛街道办事处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红岛经济区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通告如下: 一、放宽购房落户条件。在青岛市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青岛市外人员,在红岛经济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含贷款购房取得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二、推进市区户口自由迁移。本通告实施后,购房落户红岛经济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
三、其他落户条件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执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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