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特殊困难家庭可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

2016-03-01 11: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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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管理和退出机制,莱西市下发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意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各类人才均可按照程序申请。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 以上或经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租金减免。各项规定将于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5日。

  统筹房源及申请标准

  意见中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人才公寓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其中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套型建筑面积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单身人员除符合前述条件外须年满30周岁;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符合以上条件尚未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具有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具有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实行轮候和配租制度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新增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在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将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剂使用。

  轮候和配租的程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相关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意向登记。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完善租金定价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每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 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 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确定。新就业职工、各类人才、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 以上或经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应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情况属实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租金减免认定书。承租家庭持租金减免认定书到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 ,减免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对大病救助群体实行的租金减免,减免期限应与大病救助期限一致,最长期限为1年。超过减免期限仍需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应于减免期限到期前1个月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

  按照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同意。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等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中指出,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市政府准予出售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意见自2016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5日。

  记者 孙澳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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