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慈善法草案:承诺捐款不兑现有"法"管

2016-03-12 15:5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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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几十万的奶粉捐赠,却发现是问题奶粉。”“企业要捐几十万的善款,宣传完了迟迟落实不了,说老板心情不好。”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夏津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袁敬华的真实遭遇。当她看到慈善法草案时,欣喜地发现草案对这些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中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怀胎十年”终于提交审议。这里程碑式的一步引发了代表委员的热议。而其中15%的管理费、税收抵扣优惠政策等细化也引发了争议。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才利民:

    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法


  才利民指出,对慈善事业支持、引导力度不够,制度机制不完善,社会氛围不浓厚,慈善组织自律不严格,慈善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健康发展。“发展慈善事业和规范慈善行为是相辅相成的。为了从制度机制上激发慈善组织活力,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完善慈善法律制度。”

  才利民说,制定慈善法是扶贫济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而扶贫济困是慈善应有之意。发展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的理念,强调要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社会富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特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富强,比如各种社会保险。另一种就是慈善事业,自愿把自己的财富等拿出来,通过助他与他人共享。”

  才利民认为,此次慈善法草案积极拓展了救助领域的范畴,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为实现扶贫脱贫做出了积极探索。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汇集社会力量,集中帮扶资源,实现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互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更多人共享发展成果,提供法律助力与保障。

  才利民说,慈善法制化是推动慈善事业有序运行的根本保证,本次大会通过慈善法之后,一定要结合山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研究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抓好落实,推动山东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省民政厅厅长陈先运:

    山东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陈先运说,慈善法草案有三个特点。“一是进一步指明了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从法律层面为发展慈善事业的目的、原则、主管部门以及慈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等事关慈善事业长远发展的基本问题,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体现了作为慈善根本法的要素和特点,有很强的前瞻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二是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特别是对当前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慈善组织界定不明确,慈善活动和慈善开展管理不规范,慈善组织公信力不高等突出问题,都一一做出了回答。”陈先运说,第三个特点是贯穿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

  慈善法颁布后,山东将如何落地,山东的慈善事业如何发展?陈先运说,首先将深入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另外,一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也将陆续制定出台。陈先运表示,将结合山东实际,起草并提请省人大出台《山东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全面贯彻落实慈善法提出的有关法律要求。“按照民政部的部署,适时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慈善募捐资格管理,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慈善募捐信息平台等有关政策。”他表示,山东还将积极推动出台加强慈善执法力量建设的有关政策,着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山东还将大力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同时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参与农村脱贫攻坚。山东还将抓好慈善公信力建设。将推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全面建设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夏津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袁敬华:

    善款落实不到位阻碍慈善正常发展


  袁敬华是来自基层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大代表,她表示,自己学校在平时的受捐过程中,遇到过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慈善事业的正常发展。比如,“此次条款中规定,募捐的捐赠方在捐食品和物品时要表明生产日期等一系列信息。”袁敬华说,她所在的特殊教育学校曾收到过一次大批量的奶粉捐赠。“但拿到奶粉之后,我们后来发现这批价值几十万元的奶粉是一批问题奶粉。”

  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袁敬华所在的特教学校也遇到过落实企业捐赠善款时的困境。有的企业为学校进行了善款捐赠,可公开募捐后却出现善款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就去这样的企业协调善款事情,有的企业说老板心情不好,或是企业遇到了困难没有能力去支付善款了。有的企业还说捐赠这个事情以后再说吧。”

  “条款中还规定,宣传要尊重受捐人的意愿,这一条我也感触很深。”袁敬华说,有的企业将几万元善款捐到了学校,有的企业与特殊学校和特教孩子结了帮扶对子。之后,电视、报纸等轰炸式地做宣传。“这种情况下,学校和家长不予以配合的话,受到了捐赠觉得不好。而配合的话对于特教家庭和孩子不好,是一个心灵的伤害。募捐的大量采访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鸳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

    打破原来官办垄断慈善市场局面


  高明芹认为,通过制定慈善法,回应了社会关注,对于个人捐助的问题、个人募捐的问题,给出了答案。其中,在募捐方面,草案提到,个人募捐将被禁止,此前诈捐的现象就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捐助方面,该法只允许对特定范围、特定对象进行捐助,比如亲戚、朋友、同事等,但如果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求助和募捐,法律是不允许的。这也就说,相关人员只能通过慈善组织发布相关募捐信息,慈善组织接受委托后,会向社会募捐。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慈善法》进行了松绑。只要有合法的财产、相应的章程、致力于慈善事业,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都可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而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像基金会、社会团体,如果致力于慈善事业,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借此可以打破原来官办的慈善组织垄断中国慈善市场的局面。这是一大进步。

  高明芹说,作为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草案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规定了慈善领域的基本问题。当然还有一些需要继续完善之处。比如,没有对慈善直接定义,只将“慈善活动”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非盈利活动”;慈善与公益的概念没有分别界定;对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提法“太弱”,对个人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缺少主导意见。高明芹建议,在对代表审议提出的一些具体条文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本次会议表决通过草案。慈善法出台后,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使慈善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成为一部真正的“活法”。

  焦点

  15%的管理费,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审议过程中,慈善法草案中的第60条内容受到了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这条规定是草案三审时新增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

  而根据2004年6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是从善款当中提取的,不能太多。慈善组织应该以服务和效率优先,不能太行政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路在参加小组审议时表示,他接触的一些企业家代表普遍反映15%的管理费太高了。“他们告诉我,如果项目好的话,一年从企业家手中募集善款几千万甚至上亿很容易。按照15%的比例,一下子就有近千万的管理费,管理成本太高。”

  李路说,但现实中有的慈善组织很小,每次募捐来的钱也不多,一年也就几十万。如果管理费太低了,工作人员的工资就不够开了。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声音,李路的建议是,应该按照慈善组织的具体情况,细分管理费的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也持这样的观点。他的建议是,可分段规定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比如,“1000万元规模以下的按10%提取,1000万元规模以上的按照5%提取。”

  “慈善法出台后,建议一定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对相关细节予以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威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惠认为,《慈善法(草案)》对于“税收优惠”缺少实质性的规定,草案中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文缺少可操作性,建议尽可能就“税收优惠”作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应该明确哪些免税、按多少比例免、怎么免,现在的草案中规定的不够细、不够多,执行起来比较难。”张惠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操作性强的“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实施细则。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陈德展也认为,目前我国人均投入慈善活动的经费还比较低,应该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从事慈善活动,在税收等方面还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为从事慈善活动者清除体制机制壁垒。 文/图 本报特派记者 娄花 魏海洋 朱艳丽 郝园园(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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