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干完活去找老板对账,没想到因为和老板发生争执,不仅没拿到钱,还被拘禁了,而且还被老板拿着刀剑砍打,被迫写检查书。员工家属报警后,老板被抓,法院一审判决老板被判有期徒刑刑一年半,老板的三个“打手”均被判刑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据了解,老板李某系青岛某土石方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害人系该公司员工。2014年4月12日14时许,李某电话联系员工让其至办公室对账,后因账目产生分歧,发生争执。李某遂纠集“手下小弟”法某、孙某、周某等非法拘禁员工至同年4月14日18时许。期间,老板李某多次持工艺金属刀剑砍打 、拳打脚踢被害人;法某、孙某拳打脚踢被害人;周某等轮流限制被害人自由。被害人在被拘禁期间,被迫书写了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0万元的还款检查书,并先行借款还给李某人民币10.8万元。
2014年4月14日,被害人妻子至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报案,称2014年4月12日14时许,其丈夫被前老板李某电话叫走后未归,期间曾电话向家里借钱并短信求救。公安机关接报后至该公司,将李某、法某、孙某、周某传唤至派出所。另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万元整,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债务纠纷,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法某、孙某、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或处以缓刑。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法某、孙某、周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法某、孙某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已知被害人家属报警并未离开现场,在公安机关到达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与被告人法某、孙某、周某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交付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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