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邬明洋 通讯员 姜玉玲) 2016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那么应该怎样办理《生育证》和生育服务登记?近日,记者采访了平度市计生局相关工作人员。
在《生育证》办理有关问题方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再生育子女实行审批制度方面,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在关于《生育服务手册》的使用及注意事项方面,使用对象为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服务手册》是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在登记时限上,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生育服务手册》于2016年4月开始启用。
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方面,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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