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8日讯(记者 王媛) 18日,青岛市法制办公布了《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6日前征集市民意见,这是青岛首次针对企业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其中提到,4类企业将持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还要继续排污的,应当提前60日向环保部门再次申领。凡违反规定的企业,将被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其失信行为。
根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核发给排污企业,是企业获准排污的法定凭证。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4类,一是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二是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三是排放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四是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将实施分类管理。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包括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及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对其进行动态调整。除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为一般排污单位。
一旦《办法》落地实施,排污企业需要在60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启用“公示制”和“听证制”。条文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排污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草案规定,4类情况可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的。
如果排污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违者将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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