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舒服,赶紧回家取药。结果在家里,再也没有醒过来。家人提出做工伤鉴定,但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裁定这并不是工伤。不服裁定的家人将保障部门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这就是工伤,撤销保障部门的裁定,重新裁定。
记者从胶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王先生本在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工作,2015年6月9日晚,王先生在值班时发觉身体不适,前往家中取药过程中猝死。王先生的家人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胶州市人社局提出,首先王先生死亡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外。2015年6月9日当晚王先生在值夜班,当天21时左右王先生已经请假开车回家,并且其后一直也未回单位,其死亡事故是次日4时左右发生在家中,这足以说明王先生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外发生的。其次 ,王先生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岗位而是在家中。人社局质疑“6月9日晚上9点多请假回家,次日早晨4点左右发病身亡,中间差了7个小时,为什么一直没有送医院,这说明突发疾病不是在单位而是在家。”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突发疾病死亡地点是不是必须是在医院或者必须在单位并没有苛刻的规定”,发生疾病之后,自行回家用药自救还是去医院救治是两种救治途径,回家用药导致死亡结果和医院救治导致死亡结果只是死亡地点的不同,另外,疾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过程,无法过于苛求一名普通人在发病后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即对自己的生死作出判定,如果可以王先生或许不会选择回家吃药,而是直接去医院,以他没去医院而回家用药发生病亡的后果而苛责病人应当去医院治病的说法与生活常识相违背,毕竟求生是人的天性,且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自杀或他杀嫌疑。发生这样的后果,是不以本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王贻祥在单位值班时突发疾病,回家用药猝死在家中,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视同工伤,判决撤销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要求其重新裁定。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