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央行网站发布两个暂行办法,就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行明确。山东省肥城市、东营市河口区等13个县(市、区)纳入“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
缺少有效的抵押物,是长期以来制约农民贷款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各地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基础支持。
但住房财产权和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资产,如果把“两权”抵押出去,万一贷款还不上,农民拿什么谋生?对此,《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规定,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则明确,要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
对于贷款用途,“两个办法”明确,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农机设备、肥料农药这些都可以。”在省内一家农商行担任乡镇网点负责人的朱达州说,银行在审核贷款时,一定会重点考察并在贷后持续关注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筹集结婚彩礼、买房盖房虽然都是农民的用钱大项,但若把抵押贷款用在这些方面,能否按时还款就不好说了。”
据介绍,因为主要是助力农业生产,所以抵押贷款周期也应与农业生产相匹配,一般在1年左右。
延伸阅读
我省重点贷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今年1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贯彻国发〔2015〕45号文件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重点选择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试点,2017年年底前完成。
我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重点在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上下工夫。在贷款对象上,重点选择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产品设计上,探索发放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产品,下放审批权限,缩短贷款审批时间。鼓励金融机构发放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抵押率,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切实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齐鲁壹点 记者 张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