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措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可罚100万

2016-04-06 05:5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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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环保部门供图



  半岛都市报4月5日讯(记者 王媛通讯员 王诺) 5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日前正式印发并实施。此次裁量共对43项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分阶次明确处罚当量,其中,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高额罚款。

  此次发布的《裁量基准》,是对岛城环保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补充,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等三部法律、规章的处罚裁量基准,共43项,每项都根据违法情形设定了不少于5个违法行为阶次的处罚标准。

  经梳理,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36项,除其中两项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法律直接确定了额度外,其他均存在裁量空间。因此,《裁量基准》对其他34项处罚事项均设定了不少于5个档次处罚裁量标准。记者看到,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法定罚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7个处罚档次。

  此外,《裁量基准》还对近期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一并设定了处罚裁量基准。市环保局表示,《裁量基准》以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原文已挂在市政务公开网站和青岛市环保局碧海蓝天网站,以便于公众查询。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原法相比,处罚条款变动较大,为确保《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裁量基准》将试行一年,有效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4年发布的《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裁量基准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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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4月5日讯(记者 王媛通讯员 孙俊杰  韩德婷) 5日,根据市环保局通报,3月31日,城阳环保分局在执法现场发现一家金属表面处理私人加工厂无污水处理设施,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污水直排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加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中重金属锌含量严重超标,污染程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公安部门已立案。

  据介绍,该加工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用泵直接抽排至厂内雨水沟中。监测结果表明,该企业外排的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排放浓度值为27.5mg/L,超标12.75倍。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执法人员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经过审批下达了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30日予以查封,以就地保存。

  根据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即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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