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4月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取消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透支利率最低打7折 在利率标准方面,作为全面实施市场定价的过渡阶段,《通知》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信用卡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难以满足持卡人对循环信用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固定单一利率束缚了发卡机构信用卡资产业务的精细化发展;信用卡透支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之间未建立联动关系,信用卡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该负责人表示,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
可给支付宝充值 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该负责人表示,“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例如,央行此前规定的最低还款额为透支额的10% 。也就是说,如果你透支额为15000元,最低应该还1500元,如果只还了500元,按规定就要付50元(1000元×5%)的滞纳金。现在用“违约金”取代了“滞纳金”,而且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
此外,《通知》还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类,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据新华社等
央行答问 问:为何要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
答: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二是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问:为何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
答: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务。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问:持卡人的权益有了哪些保障?
答: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选择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实意愿,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时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
三是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要求发卡机构应妥善处理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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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怎么算? 央行此前规定的最低还款额为透支额的10%。也就是说,如果你透支额为15000元,最低应该还1500元,如果只还了500元,按规定就要付50元(1000元×5%)的滞纳金。
现在用“违约金”取代了“滞纳金”,而且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