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玲
4月13日至15日,陈一超行贿案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经,这位金矿商人最大的手笔是一举进账1亿元;然而,检察院认定他行贿30万元的一辆小轿车后,他失去了自由。尽管还没开庭、更没定罪,但早在4年多前,陈一超至少千万元的财产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 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成了这些财富的主人。 真让人震惊,这是一桩怎样的案件?罪名从“贪污罪”到“行贿罪”,至今罪名不清;一笔笔说不清的“涉案财产”竟记入办案的纪检干部和检察官的名下。
有关专家认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机构在法院判决前都只能暂扣财产,不能转移所有权。若财产转入个人名下,“就是违规违纪,是新的腐败”。1998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规定,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一律交由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暂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专人妥善管理;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
“陈一超行贿案”不仅是一桩糊涂案,还可能涉嫌腐败、滥用权力等。实际上,即使陈一超被判无罪,其损失也是巨大的,上千万财产至少从法律上看一度变成了别人的。而且这些“涉案财产”大都下落不明,不管什么情况,将涉案款转入个人账户都存在严重问题,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现在需要有关部门尽快介入,对陈一超案依法定性,同时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看看究竟有没有办案人员在办糊涂案?还要依法查明那些“干部名下”究竟有多少“涉案财产”?该严惩的必须严惩,该给公众一个明白的,也不能继续糊涂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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