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针对最近媒体报道的一些地方“50岁以上退居二线”等公务员“提前离岗”现象,4月22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退休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相关做法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全面依法治国”语境下,针对公务员退休问题,人社部发言人强调要“严格依法执行”,从一般原则上讲,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进一步回到现实,具体到公务员“提前离岗”现象,笔者以为,仅仅简单强调“严格依法”,实际上仍是远远不够。
众所周知,对于公务员提前退休问题,现行《公务员法》88条规定,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提前退休。这意味着,即便是“严格依法”,时下全国许多地方存在的“50岁以上提前离岗”现象,很可能也是并不违法的。
但问题是,“不违法”并不一定意味着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比如,在2016年“将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的语境下,这一依法执行的公务员“提前退休”现象,就与“延迟退休”的社会大背景,显得格格不入、背道而驰。一面是大量企业职工,即将面临可能迟至65岁的延迟退休,而另一面又是公务员仍能依法享受50岁甚至更早的“提前退休”待遇,不仅无助于制定一个真正公平合理、普遍适用的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也有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要想彻底规范公务员“提前离岗”现象,不应仅止于强调“严格依法”,还应尽快推动《公务员法》修订,完善其中的“前提退休”规定,进而使之与即将制定的延迟退休方案统一协调起来,确保公务员与普通职工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公平地执行同一尺度的退休年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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