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家住临沂沂南的张女士与邻县的李先生相识并相恋,2014年,二人订婚,并决定购买婚房。后来由男方出资13万元,女方出资14.5万元在县城某小区购置楼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俩人的分歧越来越大,最终决定分手,但双方对于房屋分配及增值部分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近日,张女士来电咨询:如果二人现在因感情不合,要分手,这房屋及增值部分该如何处理?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本案,二人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楼房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且双方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故此房属于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共同财产及增值部分,均可按照出资比例的份额,进行分割。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李艾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