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5月5日消息 近日,李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工地公私财物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
据悉,2015年10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迟某行至青岛市李沧区某工地预谋盗窃,因形迹可疑被该工地工作人员报警抓获。经过公安人员的现场盘问,被告人迟某即供述了其自2007年至2015年间,多次在工地实行盗窃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迟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市北区某建设集团工地宿舍内,趁无人看管之际窃取建筑工人置于床头枕边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20元。迟某将赃款挥霍一空,并将赃物丢弃。
同年10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迟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某工地宿舍板房内,趁无人看管之际窃取施工工人置于床铺上的金立牌手机一部、置于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其将赃款挥霍,将赃物丢弃。同日4时许,被告人迟某又至该工地宿舍另一板房房间内,趁无人看管之际窃取施工工人置于被子内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剃须刀一个、置于床头裤子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置于床上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70元、置于床上的红米牌NOTE2手机一部。后迟某将窃得的3部手机销赃,将赃款挥霍,将其余赃物丢弃。同日4时许,被告人迟某又至该工地宿舍其他板房房间内,趁无人看管之际窃取施工工人现金人民币400元、玉溪香烟8盒、对讲机一部。后其将对讲机丢弃,将其余赃款赃物挥霍。
同年10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迟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某建筑工地宿舍,趁无人看管之际窃取建筑工人置于床头裤子内的现金人民币73.5元,挥霍。同日1时许,被告人迟某又至该工地宿,趁无人看管之际窃取建筑工人置于床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挥霍。同日1时许,被告人迟某又至该工地,趁无人看管之际窃取建筑工人置于床头的苹果4S手机一部。后迟某将该手机销赃,将赃款挥霍。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迟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
法院提醒来青务工人员:建筑工地由于防范措施较为薄弱,工人防范意识比较欠缺,从而容易成为盗窃者的目标,在此提醒在青打工人员,一定要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要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外出工作应锁紧门窗。同时,施工单位应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储物柜,保障工人财产安全。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