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勇海
近日,网上出现一则贴文称,一位乘客乘飞机从北京到温州,因自己坐的是经济舱,但由于帮同事拿行李坐了头等舱的摆渡车,需要额外收费,结果300米左右的距离收费398元。他觉得不合理。记者联系到该网贴发布者所在企业相关负责人确认,上述消息属实,为他同事的真实经历,记者亦从温州机场获得证实。(5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 对于“300米收398元摆渡费”,机场方面称,这笔收费是事先告知了旅客的,旅客也同意了,并开具了发票。然而在笔者看来,即使尽到了提前告知义务又如何?提前告知了,难道就不存在乱收费行为?
在一个高度垄断的市场,如果消费者同意就能成为高收费的理由,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基本无从保障。比如在机场,提供摆渡服务的“只此一家”,拖着沉重行礼的旅客几乎无从选择,只能“享受”天价摆渡服务,这恐怕不符合市场经济之道。机场本是公共服务,摆渡服务也一样。既为公共服务,收费就得合情合理,就应经过物价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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