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典型案例:菏泽一老师猥亵学生被判12年

2016-05-14 10:26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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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济南5月13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会上,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大众网记者梳理发现,10起案例中涉及对未成年人猥亵、性侵、强奸的4起,其中,菏泽一小学老师以摸乳房的方式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一审、重审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典型案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互联网+”异地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徐某某(14岁)在天津因涉嫌抢劫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案件情况,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于2015年3月30日对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因考虑到徐某某要回聊城学习厨艺,该院次日委托聊城东昌府区检察院对其进行帮教考察。

  东昌府区检察院创新“互联网+”帮教考察模式,采取多部门联动,全方位无缝隙考察,取得良好的帮教效果。一是网上网下全时空帮教。借助微信平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学校力量,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开展心理测试、评估和矫治,疏导其不良思想倾向。二是网上网下无缝隙考察。要求徐某某每天微信“电子签到”,每月安排其与天津检察机关进行一次远程视频对话,派驻检察室、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学校负责人、亲属等九方力量协作全程考察,构建无缝隙考察监督网络,让其在接受监督中体会温暖,在体会温暖中改造思想和行为。三是网上网下全方位协作。通过远程视频会商制定帮教计划,网上沟通进行考察评估,最大程度降低因地域限制对帮教考察工作的影响。后东昌府区院出具考察意见书,天津市河北区院最终考察评定后,对徐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二:菏泽一老师猥亵4名女童被判一年,检察机关抗诉改判十二年

  张某某在任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在家办补习班、在校上课给学生辅导讲解之机,采取摸乳房等方式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巨野县法院以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某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巨野县法院经重审后又作出相同判决。

  巨野县检察院以法院未认定“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和“猥亵另2名儿童犯罪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菏泽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最终,菏泽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典型案例三:蓬莱交通事故致14名幼童伤亡,交警队长玩忽职守被立查

  2014年11月19日,戴某某驾驶某建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私自改装货厢且超载),在山东蓬莱与张某某(已死亡)驾驶的作为校车使用的小型面包车相撞。货车侧翻后砸在面包车左前顶部,倾倒出的沙子将面包车掩埋,致使张某某及乘坐该车的某幼儿园11名幼童死亡、3名幼童受伤。该面包车系某幼儿园长期租用、不具备校车条件,张某某无校车驾驶员资格。

  蓬莱检察机关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深挖细查,依法立查了冷某某、辛某某等2名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经查,冷某某系某小学校长,负责该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其明知幼儿园存在“三无(合租)”车辆接送幼童的违规情况,既不进行调查核实、也未按规定上报,使该安全隐患一直存在;辛某某系某交警大队队长,不正确履行道路巡检职责,发现该改装货车有严重超载嫌疑而未查处,让其继续超载运行。办案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教育和交警部门及时整改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相关部门及时回应,开展了校车安全管理,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查超载超限、违规改装车辆等活动,努力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四:枣庄市薛城区检察院妥善处理校园暴力案,涉案未成年人免于被起诉

  在某技工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梁某某、杨某某等5人,在同学王某、吕某(该二人均15岁,已被行政治安处罚)纠集下,在学校操场无故辱骂殴打刘某某,致其轻伤二级。

  薛城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不局限于案卷材料,及时开展社会调查,发现梁某某因离家较远,生活单调,缺少有效监护,容易产生找刺激的想法,其中有几人又系单亲家庭,长期缺少关爱,性格较孤僻,负面情绪得不到正确疏导,遂发生抱团打架行为。为教育挽救涉案未成年人,该院多次与学校、涉案当事人及其亲属沟通交流,认真评估案件风险。

  最终,学校提出对涉案未成年人免除处罚的建议,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涉案人员也均向被害人道歉,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被害人主动要求不予处罚。最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梁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梁某某等5人已顺利毕业并就业。

  典型案例五:宁津男子强奸6名未成年女孩被判死刑,检察机关惩防并举预防网络性侵案

  2013年8月至11月,杨某使用多个QQ号添加多名未成年学生为好友,通过聊天骗取其所在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恐吓、胁迫6名未成年女孩至宾馆并实施奸淫。后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宁津县检察院针对该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惩防并举,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是全面固定证据。及时介入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制作询问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调取杨某和各被害人的QQ注册资料、备注信息和聊天记录等,确保证据扎实。二是注重措施防范。针对预防利用网络性侵案问题,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专题讲座,建立求助热线、心理咨询热线等,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三是建议构筑关爱体系。积极与教育部门、学校联系,建议将性知识列为单独课程;整顿辖区学校,健全完善教管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危险因素。

  典型案例六:亲生父亲强奸女儿致其怀孕,检察机关帮扶救助受害未成年人

  2012年至2014年间,马某某在家中使用哄骗、威胁等手段,多次强奸其亲生女儿马某(2000年3月12日出生),致其怀孕并产下一女婴。马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多措并举对马某开展帮扶救助。一是心理疏导帮助被害人。邀请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业人士,为马某进行心理疏导,抚慰其受伤心灵。二是进行基本生活救助。马某自幼其母便未履行过监护职责,生父入狱后,马某无人照顾,无经济来源和固定住所,检察机关在自发救助的同时,为其申请了1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建议县民政局给予孤儿救助,现其每月能领到720元的孤儿救助金,并将其安置在民政部门光荣院,食宿免费。三是协调解决户口、入学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帮助一直未落户的马某办理了落户手续;根据马某意愿,协调民政局、教育局,让其进入县职业学院学习服装设计专业。学校为其减免了学费、教材费等。四是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鉴于其生父母均不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依法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现法院已判决撤销马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案例七:交通肇事被判刑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帮扶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

  张某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单某相撞,致单某死亡,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以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黄岛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张某某系一家老小五口的生活支柱,案发后其家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加之该案赔偿欠下巨额外债,5岁女儿因无钱交纳学费从幼儿园辍学,上小学的9岁儿子也变得沉默寡言而厌学,其妻因照看子女无法继续外出打工,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核实固定证据、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对张某某的9岁儿子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帮助其打开心结,重返校园。检察人员还时常到张某某家中看望两个孩子,带去学习、生活用品,加强沟通交流,关注学习进展,建立起了良好的帮扶关系。目前,两个孩子已慢慢走出阴影,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典型案例八:未成年人盗窃手机涉罪,检察机关帮扶感化助其免于被起诉

  未成年人刘某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因无路费回老家窃取了其打工店铺老板牟某某的手机。芝罘区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刘某某系外省人,在本地无监管条件,遂决定让其进入未成年人社会帮教观护基地,由观护企业提供工作机会、保障日常生活。

  帮教前期,刘某某两次私自外出、失联多日,并涉嫌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羁押期间,芝罘区院邀请专业人员对刘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和羁押评估,及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让其第二次进入观护基地,同时调整帮教措施,通过心理专家一对一心理矫正、亲情感化、法制帮教等措施,逐渐使其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后刘某某用其劳动所得赔偿了牟某某损失并获谅解。最终,该院对刘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九:济宁男子囚禁性侵女童致死被判死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铁案”

  王某某在某小学附近以让张某甲、张某乙(二人殁年均8岁)到其家中帮忙为由,开车将二人带至家中地窖铁笼囚禁数日,期间对二人实施猥亵、奸淫,致二人阴道、子宫破裂出血并死亡。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该案引起媒体广泛炒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济宁市检察机关积极应对,确保案件办理效果。一是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按照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并指派专人负责案件指导及沟通协调。二是从严从快审查。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快捕快诉。第一时间联系被害人亲属,认真听取其意见,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三是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部门合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性侵法治教育活动,专门开设“家长课堂”,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以案说法,着力营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舆论氛围。

  典型案例十:济南市历城区13岁男孩砍伤他人,检察机关矫正引导助其认罪转变

  孙某某(13岁)与冯某等人喝酒时,冯某打电话叫来与其有矛盾的李某前来商谈。孙某某在冯某的要求和协助下,将李某砍伤致其轻伤二级。历城区院在办案中,发现孙某某虽年龄最小,但实施殴打行为却很积极,主动持刀伤人。同时,通过听取其供述,观察其言谈举止,发现其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毫无悔改之意。办案人员认识到,孙某某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不及时矫正和引导,今后很可能会滑向犯罪深渊。为此,该院专门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向其父母提出如何教育孩子、如何帮助孩子回归正轨的专业性建议。

  在多方帮助下,孙某某态度发生根本转变,诚恳认罪,并表示将多与父母、朋友等交流,注意处事方式方法,绝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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