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促成果转化办法 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图)

2016-06-02 15:20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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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6月2日消息 今天,青岛市出台《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企业、高校的激励办法,包括股权激励及分红激励。

  



  记者了解到,对企业主要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奖励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需不低于1:1比例购买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最高为300万元。小、微型企业可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

  高校院所可通过入股奖励的方式实施激励。高校院所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入股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此外,对企业主要通过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两种方式实施激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的,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应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年度激励总额最高为当年税后利润的15。

  高校院所可通过入股奖励的方式实施激励。一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收益分成,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二是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投产后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收益分成。

  文/图 游潇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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