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6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等。(本报6月4日A22版报道) 按照一般的房地产市场规律,要想真正通过“购租并举”,更好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一个足够理性健康的合理房价水平,是其中一个十分关键的重要支撑,而目前我国城市尤其是一些大城市明显畸高的房价水平,很难提供这样的有效支撑。以衡量一个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的重要指标“租售比”(住房月租金与房价比值)为例,按国际惯例,该比值合理水平一般不应超过1:200。但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的实际“租售比”,显然已远远不止于此,北上广深等一线大都市,租售比超出1:800到1000的随处可见。
而如此畸高的房价以及相应的“租售比”,对于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方来说,势必会催生这样一个后果:“租房”不如“卖房”。而在“租赁消费”方面,过高的“租售比”固然可能会产生“租房比买房更划算”的效果,但在“供给不足”的大背景下,人们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租到廉价、“划算”的房子,同样也是令人担忧的。更何况,所谓“租房比买房更划算”其实也只是相对而言的,如只是相对于过高的“房价收入比”而言,若进一步按居民的普遍收入水平来衡量,目前现实中的租房价格,其实也谈不上多么“划算”。如研究显示,房租占收入的合理比重应为25%左右,“一旦超过30%,则代表着房租压力过大”,但调查显示,时下我国许多城市这一比值已超过30%,如北京的房租收入比高达40%。
就此而言,“实行购租并举”,除了租赁市场自身,还要在源头上健全住房买卖市场,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租售比、房价收入比”,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一个合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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