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志华
广东拟大幅提高城乡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其中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更是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月6日《新快报》) 大病保险主要针对的是特殊情况,这个“特殊”,首先指的是大病。由于大病的医疗费用通常较高,尽管患者参加了不同的社会医疗保险,仍然可能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进而因病致贫或返贫。大病保险正是针对这类特殊情况设置的商业保险,它作为社会医保的补充,让大病患者有再次报销的机会。
但特殊之中还会有特殊,大病患者的家庭条件各有不同,困难家庭中有人患上了大病,就比普通或富裕家庭的大病患者更加特殊,更需要得到帮助。广东省拟出台的新政,既照顾到了所有大病患者,更对其中的困难群体多了一层关心,可谓具有双重“保特殊”的作用。
其实,“不设上限”并非广东独创,早在2014年,北京市就推出“大病医保报销不封顶”的政策,所不同的是,北京市是一视同仁针对所有大病患者,广东省则专门针对困难群体,广东的做法虽更有利于保障特殊家庭,但也容易落入“公平陷阱”。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政府可为困难群体增加投保资金,用多投入来换取特殊待遇,这样既可发挥出大病保险的双重保障功能,又不损其公平。
此外,何谓困难群体,要有更清晰的界线。仅仅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当作困难群体显然不够,比如,一些家庭虽然没有纳入低保范畴,但由于医疗支出巨大,成了支出型贫困家庭,他们的处境可能比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更为艰难。为此,应科学设置“不设上限”的保障范围,尽量扩大惠及人群,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病致贫或返贫现象。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体的善意还需落实在细节上,是否值得推广,也要看具体的规则是否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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